北京旅游购物场所买次品可退货 合同需明确景点名称
发布时间: 2016-11-24 10:35:30 |来源: 新京报 | |责任编辑: 沈晔
2015年4月3日,前门,执法人员在一辆旅游大巴上查看游客一日游的行程协议。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拟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新京报记者尹亚飞 摄
非法一日游的痼疾治理、北京旅游景区的讲解规范,以及导游异地执业管理等问题,在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进行了明确。
旅行社组团旅游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此次草案修改二稿在非法一日游治理、民宿经营、景区讲解等方面有多处修改。
据统计,近十年来,北京市接待旅游散客在全市接待旅游总人数中的占比高达90%以上,他们对信息、交通等便利出行服务的需求较大,这是一日游活动的客源所在。
李小娟说,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市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围绕旅游散客需求进行制度设计,并按照疏堵结合的思路,针对非法一日游的每个主体、每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并对突出的违法情形做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李小娟介绍,此次草案修改拟对一日游进行全程闭环管理,规定了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制度。
具体为,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行政部门的旅游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团队服务信息备案。旅游网络服务平台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景区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由此,无旅行社资质者无法进入管理系统,有旅行社资质者全程受到监管。同时规定景区对于未在旅游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的旅游团队,不得给予门票折扣。
旅游合同需明确景点名称
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李小娟说,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为切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条,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了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规范,要求其向旅游团队以外的社会公众开放,不得进行商业贿路、商品欺诈和价格欺诈等,并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二稿中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规定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此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路过”而不“进入”的情况,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组织旅游团队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有多个同类景区或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景区名称或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罚。
外地导游需申请“京籍”导游证
据李小娟介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全市约有一半导游非本地户籍,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项目中很普遍。
针对导游跨省执业带来的执法困难,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在北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北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声音
为打击虚假一日游信息,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按材料经营,并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审核义务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信息搜索平台的核实、标注义务和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义务,以及旅馆业经营者对宣传材料的审核义务,从源头上切断虚假信息的传播链条,减少旅游者上当受骗的机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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