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多项政策出台 明确整治重点

发布时间: 2016-10-14 09:28:1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责任编辑: 沈晔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全面部署。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诸多部门相继出台多个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整治重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超高回报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资料图。韦亮 摄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 严禁“首付贷”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放贷款、自融自保

P2P网络借贷平台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非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理财、P2P字样

对金融机构严格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理财”、“基金”、“P2P”等字样;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未经批准禁止向公众销售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项整治重点:一是具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等问题。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等问题。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个部门制定并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重点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等等。

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银监会会同14个部门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点】

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重点: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等问题。

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


新闻热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