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亮点: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 2016-08-08 15:13:11 |来源: 深圳晚报 | |责任编辑: 沈晔
据中新网报道,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怎么办?预付卡乱象咋遏制?快递丢失咋赔偿?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维权渠道怎么理顺?……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诸多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事关你的切身利益,快来看一看,提提建议吧。
缺陷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召回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解读]前不久,宜家拒绝召回“夺命柜”引发争议,不过以后“宜家们”可能不能再那么任性了。据了解,条例专门对缺陷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些内容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召回规定的重申和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解读]当前,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比较突出,商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透露,2014年国内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有关部门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额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未纳入监管。
在刘俊海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对于遏制预付卡消费乱象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他还建议,在明确责任、提示风险的同时,还应明确预付卡的余额财产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应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独立存管,经过消费者签字确认才能划走,通过这种“站岗”和“把关”,确保消费者资金的安全。
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据悉,现实中,最引发争议的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往往只按快递费的3倍赔偿,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
但对于这一问题,条例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在外界看来,这一规定依然比较模糊。刘俊海认为,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3倍邮资,但这恐怕不适用于快递业务。建议条例明确快递公司不能设定格式条款。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交付的是“黄金”而不是“石头”,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是多少,快递公司原则上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拆封、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解读]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根据征求意见稿,拆封、调试均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可以预见,以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将更有底气。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建立全国统一的维权平台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等在线维权渠道,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
[解读]当前,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和各地重视投诉平台建设,都建立了以热线电话为主的投诉平台。但是,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反而让群众投诉不知所措,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
刘俊海认为,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使消费者投诉信息透明化,投诉进展和结果公开化,倒逼相关部门提高消费维权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扭转“劣币驱逐良币”和“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
无理由退换
意见稿表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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