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须备案
发布时间: 2016-07-21 09:39:06 |来源: 京华时报 | |责任编辑: 君君
非法一日游屡禁不止,民俗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旅游大巴路边随便停放导致交通拥堵,网上旅游产品售后缺乏保障……昨天,《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没有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街头散发一日游小广告的痼疾,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违反的将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的情形,草案要求,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发现搜索引擎服务经营单位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旅游行政部门经核实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搜索引擎服务经营单位予以删除。否则,将由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约谈搜索引擎服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草案还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设立旅游开放日、旅游观光通道等方式向旅游者开放,挖掘文化内涵,丰富旅游资源。
对于景区中的噪音扰民现象,条例草案明确,景区应当划定可以使用扩音设备的区域,使用扩音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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