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实行“神秘买家”抽检

发布时间: 2016-07-15 13:50:47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潘珊菊 |责任编辑: 沈晔

 

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实行“神秘买家”抽检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明确规定可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同时《办法》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对未备案的网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信息不公开等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而对于“家庭厨房”模式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回应称,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该《办法》出台后,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实现两个“第一”。即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和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国家。

另外,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网络订餐管理办法。

亮点1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对于《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解释说,“神秘买家”可以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抽检制度中还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在对样品查验、封样前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证抽样的真实性、公正性。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

此外,《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即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亮点2

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崔恩学表示,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因此《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以下5条后果,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具体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问

家庭厨房这种订餐模式今后将如何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家庭厨房”这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概念。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而所谓餐饮服务已经把“家庭厨房”包括进去,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

作为“家庭厨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获得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相关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说了算,对于不符合的不能发给许可,如果发给许可了就是滥作为。”崔恩学说,不发给许可的说明经营条件达不到,不能保证食品经营安全,不能从事食品的经营。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是否过于严厉?

崔恩学认为,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这样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款涉及第三方平台责任很多,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有关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在这当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比如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要建立各种各样的管理上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马上就访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

《办法》发布后,多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后表态,将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为消费者筛选优秀商家,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其中,美团外卖称,他们在前期会实地考察卫生条件以及服务水平,条件不达标商家不考虑合作。百度外卖表示,在日常巡查中,会组织员工不定期巡查商户,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制造过程有问题,公司会提出建议和整改或勒令下线。

同时,多家第三方平台也表示,网络订餐目前主要面临难点是商家基数大、覆盖范围广,容易出现商家资质难辨真伪、信息不同步等情况。

“家庭厨房”经营者:望早日给明确定性

昨日,已经营半年“家庭厨房”外卖的金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可能没法及时为这些群体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对于参与到平台中的经营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费者对订购的外卖卫生和服务不满意,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目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们愿意让经营者配合相应规章制度,“我们肯定会遵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也希望政府给予明确定性。”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2.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5.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3.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4.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5.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6.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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