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进出境粮食管理办法7月施行 重新界定粮食概念

发布时间: 2016-06-27 14:14:50 |来源: 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原创稿 | 作者:曾璇 |责任编辑: 沈晔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1月正式发布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施行。与老版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四点变化,其中重新界定了粮食概念:即新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新《办法》是总局为及时总结近年来中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实践与经验,巩固中国粮食检验检疫国际多边、双边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发展”职责,组织对原粮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历时6年形成的。新《办法》与老版办法相比,主要有四点变化。

首先表现在篇章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丰富。老办法共六章31条,分别是:总则4条、检疫审批4条、入境检验检疫10条、出境检验检疫7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条和附则3条。新《办法》共七章61条,分别是:总则5条、进境检验检疫19条、出境检验检疫8条、风险及监督管理11条、法律责任14条和附则4条。其中,第四章风险及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均为新《办法》新增强调内容。其他章节,则作了相应调整,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突出强调粮食风险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的特点。新《办法》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将进境前检疫准入、检疫许可,进境时指定口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测,进境后定点加工作、疫情监测作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建立了全流程的风险监管制度。

第三,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境外输华粮食加工储存企业纳入监管。企业是进出境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新《办法》特别强调了企业在粮食储运、加工、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与责任。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明确违规处罚。境外企业由输出国官方负责考核认可并向中方推荐注册登记,境内企业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这既是原粮食办法要求进口粮食必须定点加工的延伸与发展,也是对近年来进境粮食双边议定书成果的确认与巩固。

最后,重新界定粮食概念。原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新《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新《办法》不仅限制“非繁殖用”同时还明确应“用于加工”,只有同时满足才属于新办法管理的粮食范围。新《办法》增加油料类,明确将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纳入管理。新《办法》管理的粮食不包括粮食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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