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严禁旅行社收取现金存入私人账户
发布时间: 2016-02-18 09:25:49 | 来源: 京华时报 | | 责任编辑: 沈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2015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出具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记者昨日获悉,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严禁收取现金存入私人账号。
法院判决旅行社依约返还旅游押金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5晚6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
该合同采用“旅游惠”方式,即以“存款惠游”模式收客,10名游客需付旅游押金50万元,交钱后享受优惠,即每人旅游费用2000元。
中国旅行社毕某为邵女士等办了相关手续,相关合同及协议还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合同专用章、中国旅行社中国公民中心亚洲部业务专用章,毕某在签约代表处签名。
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旅行社指定收款账户为毕某的个人账户,50万元旅游押金在2015年2月3日至5日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
然而,邵女士等人旅行结束后,中国旅行社却没有退还旅游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等诉至法院,要求退还50万元旅游押金及相应利息。
对此,中国旅行社辩称,这是员工毕某自行伪造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没有授权毕某收押金,毕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某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该公司认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也应依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旅行社应退还游客50万元押金,并退还逾期利息。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发函建议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监管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予以规制,个别旅行社将押金存在个人账户,导致押金被迟延归还,甚至被挪用、侵占,给旅游者的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隐患。
2015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规范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
此外,朝阳法院建议国家旅游局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人员的管理,防止挪用、侵占及利用出境游押金非法牟利等情况发生。
国家旅游局首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
收到法院建议后,国家旅游局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大型旅行社、商业银行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多次与银监会沟通,推出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
《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其分社等服务网点,要自查清理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
《通知》出台后,国家旅游局将上述情况书面复函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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