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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六大关键问题进一步明确

联盟中国union.china.com.cn 时间: 2014-04-30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刘锟

昨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 《细则》明确,本次沪港通标范围不包括香港创业板股票

█ 沪港通的交易日必须安排在两地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 新要求:港股通个人投资者需通过香港证监会会员测试

【标的】

不包括香港创业板股票

《细则》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其中,港股通方面,内地投资者可投资的港股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除外。根据联交所披露的标的名单,截至4月11日,共有266只股票可供投资。

沪股通方面,标的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细则》还明确了相关股票调入、调出沪港通投资范围的若干情形及时间规定。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额度】

满额情况下停买不停卖

根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3000亿元、2500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以及130亿元、105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销之后的净轧差计算,这意味着沪港通支持的实际成交额可以超过额度本身。

需注意的是,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每日可用额度使用完毕时,双方交易所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将接受卖单申报。也就是说,满额情况下“停买不停卖”。另外,当沪港通总额度分别趋近3000亿元、2500亿元总额度上限时,如总额度余额少于单日额度时(沪股通130亿元、港股通105亿元),下一个交易日“停买不停卖”,当总额度余额恢复到单日额度以上时,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上交所同时解释说,交易手续费、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发的资金流动,不占用沪港通额度。

【时间】

同时开市且满足结算安排

沪港通交易时间的限制可能超出很多投资者之前的估计。除双方因节假日安排、每日交易时间安排造成的交易时间差异外,投资者还须关注所谓“共同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概念。

何为“共同交易日”概念?举例来说,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当香港市场因圣诞节休市时,港股通无法交易;当内地休假沪市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开市时,港股通同样无法交易。也就是说,沪港通的交易日必须安排在两地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此外,所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以沪股通为例,如果香港市场下一交易日休市从而导致无法完成结算时,则当前交易日的沪股通交易也将停止。

据了解,双方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交易日、交易时间安排。从投资者实际操作来看,开户券商也会在交易系统中提供相应的提示。

【交收】

港股通可日内回转交易

很多投资者对香港市场的日内回转交易印象深刻,并将其理解为“T+0”;其实香港实施“T+2”的交收制度(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只不过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当然,考虑到股票交收前可能出现的权益分派情况,投资者还需注意与沪市“T+1”制度的区别。此外,在订单类型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截至目前,市价委托尚不能实现。沪股通同样也只能采用限价委托。

【门槛】

投资港股需通过会员测试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联合公告》中香港证监会对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增加一个细节要求,即相关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权益】

香港“个性”分红需注意

因目前香港市场存在一些上海市场所没有的权益证券分派情况,对于该等权益证券处置,投资者需特别注意。

例如,在香港市场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权益证券外,可能分派权证,还可能将存在权益关系的B公司股票、权证乃至其他产品作为权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权益证券很可能不在沪港通交易标的中,甚至个别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场交易。“比如,一家沪港通标的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持有一家南美洲矿山的权益,公司可能把南美矿山的权益进行分派,甚至这些权益并非是公开上市交易的权益。”

对于这类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上交所表示,沪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沪港通交易和结算业务方案,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同时,上交所还将就沪港通相关业务方案、技术开发方案征求业内意见,并尽快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同时,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共同努力,尽快完成四方协议的签署,明确界定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目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沪港通业务和技术筹备工作,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将适时开通。

责任编辑: 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