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新消法”宣传以及2014年3·15活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15”期间,深圳市消委会将推出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平台--“3 15消费通”,消费者可以全天候、全网投诉并得到快速处理。此外,消委会还将成立深圳市消费维权义工队伍,进行“专业”的消费维权公益服务。
七、 规制格式合同条款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八、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增加经营者义务、责任的同时,强化有关行政保护力度。一是规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规定了新的违法情形,如: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三是规定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九、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
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职责。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
十、有关缺陷产品召回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十一、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新《消法》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