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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推出“3 15消费通”全天候处理消费者投诉

联盟中国union.china.com.cn 时间: 2014-03-14 来源: 深圳新闻网  作者:张钊

新消法亮点

20年来第一次重大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本次修改突出强调了诚信建设,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利,规范网络购物等新领域,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加重了违法经营者负担,加强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主要的亮点如下:

一、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领域

新消法新增无需要理由退货(后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等三项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赋予消费者7天无需理由可退货权利的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在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将这些金融理财领域的消费者明确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

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新《消法》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

四、扩大“三包”范围

新《消法》对三包制度作出了补充完善,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新《消法》在原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一”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为500元,鼓励消费者维权;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法》在争议的解决一章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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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