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一定牢记教训,为了家人,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喝酒后再也不开车了!”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饮酒后的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末,郭某晚上与朋友吃饭饮酒,酒局结束后,郭某开车回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驶人员对危险的感知和应对能力会明显减弱,经常会出现闯红灯、超速、违法超车等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车理念,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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