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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市、区政府和防疫指挥部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时间:2020-02-11来源 : 南方网作者 : 余嘉敏

2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点击链接看全文,今起正式实施。  

《决定》共二十四条,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规,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群防群治责任、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基层组织和单位、个人的疫情防控职责、义务分别作了规定。三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调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决定》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资金保障、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  

在物资征用方面,《决定》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决定》还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健康信息、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不适症状及时前往就近就医等义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决定》明确对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经广深两地人大常委会协商,两地人大常委会将同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定。(记者 余嘉敏)

(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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