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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什么是正义?

发布时间: 2017-03-28 09:23:48   |  来源: 七彩云南   |     |  责任编辑: 曹洋

 

自古以来,对正义的理解、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谁也没法作出一个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休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之形状和面貌。

作为一个永恒而又常新的命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永无止境。

说其永恒,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存在对正义的探求,从柏拉图到罗尔斯,从孔子到康有为,多少哲人的精彩阐述都无法穷尽。

说其常新,乃是因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领域及不同的人群都会对正义存有期盼和向往。

法院好比生产车间,法律是原料,法官是制造商,进入诉讼,法官掌握好原料,制造出产品,这个产品就是正义。

法官职业是守护正义、运送正义、捍卫正义的职业,没有一个职业能像法官那样离正义很近。如果法官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好、效率不高、权威不足,这样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这样的司法就必然远离正义。

事物是相对的,绝对正义的东西没有。要求法官对每个案件都要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审案、断案不是算数学题。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就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绝对的公平、正义。不能做到绝对公正,但却可以逼近正义。

怎么逼近?怎么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首先,实体要正义。

法律是大家共同信守的规则。只有良法,才有正义,法律的源头出了问题,就无正义可言,法官执行不义的法律,正义就只能南辕北辙。

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后,重要的是实施。只有严格按照实体法所规定的尺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去判断合法还是违法,才能捍卫和实现正义,离开了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只能离正义更远。

有时,当事人对于正义的评价,会比较偏颇,各方当事人很难满意。但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如果视法律不顾,法律形同虚设,民众就会规避法律,就会求助于非司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终正义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实体正义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而且要达到了一定的量,具有充分、实在的证明力。第二,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要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得到充分的展开,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第三、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的一切判断必须客观、正确。

其次,程序要正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体要正义,程序必须要正义。程序是实体的“双腿”,是确保到达实体公正的桥梁。简单进行宣判是不够的,正义必须以看得见、摸得到的方式得到伸张。

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是能够看得见的标准、路径,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一般说来,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其结果通常也就是公正的。

程序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人都得这么办。它是一套形式化的规范,最大限度地剔除非规则的、不平等的人为因素、感情因素,它反对“视情况而定”的变异与变通。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被抽象化,不论是利益的,还是感情的,也不论是权力的,还是舆论的,法官都严守独立、中立,不分种族、不分阶级、不分贵贱、不分尊卑,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

程序具有引导和约束意义,所谓引导就是指引法官只能按规矩办,只能依法形成结论;所谓约束是指严格建立在“按程序办”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任意和随机的方式做出。

程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即顺序、阶段、秩序、时限办案,遵守法定的办案原则和制度,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才能逼近正义。

如果说实体正义侧重于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人们进行诉讼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是司法机关的天职,那么程序正义则体现出司法的平等性和规范性,就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两者同等重要。

其三,正义是大多数人的真理。

对正义的认识,往往取决于一个人的政治立场、职业经历、知识背景、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正义,基本的正义,应该是一种统筹的、整合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正义观。

正义不是抽象的、封闭的,一个司法判断,一份司法裁决,影响的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而且还有社会民众,司法就是向社会民众传递正确的行为规则。由此,正义,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双方裁判的公正,而且还趋向于向社会提供某种公正的标准,还得满足或符合民众心目中认可的“正确的真理”。

司法裁决的最终结果是要接近这个“理”,法官的职责就是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要把裁判文书写明白,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说明白。否则,司法结果就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

而要实现这个“理”,应该对当事人保持必要的尊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多地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结果,通过“商谈”的方式而不是武断的方式接近客观、逼近真理,对裁判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说理,努力引导当事人正义观趋于一致或接近。

最后,正义是实践的伟业。

正义,不是名词,而是动词,正义不是可望不可及的、高高在上的、挂在嘴上的宣言、口号,而是必须完成的使命、任务。

如柏拉图所说:“正义是同邪恶的斗争中得来的,是一种勇敢的坚持。没有爱憎分明,没有勇敢,不能战胜邪恶的就不是正义。”

正义来源于正直和勇气。秉承正义的名义,敢于“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无论官位有多大、社会地位有多高、后台有多硬,敢于坚决抵制、消灭,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不管面对什么权势和压力,敢于为捍卫正义而死,不屈从、不迎合、不偏袒、不附和,用行动惩恶扬善,这就是在伸张正义。(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