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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火“双11”,平台责任要跟上

时间:2020-11-03来源 : 经济日报作者 : 佘 颖

今年的“双11”比往常来得要早一些——早在10月21日凌晨,天猫就开启了今年“双11”预售,全国的消费者“宝宝们”纷纷守着李佳琦、薇娅等人的直播间抢货。

几天后,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全国网络市场监管部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宣布开展2020网剑行动,重点任务包括落实电商平台责任、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依法惩处直播“带货”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14个部门联合重拳出击,背后是直播“带货”乱象丛生。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而且,直播相关投诉举报数量排名前五的企业,均为头部电商平台及短视频平台,显示出平台虽然享受了直播“带货”的红利,却没有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

今年3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使用淘宝直播的消费者占比高达68.5%,其次为抖音直播及快手直播,使用用户占比分别为57.8%和41.0%,排在后面的依次为天猫、京东、虎牙、斗鱼。

平台本应扮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关键角色。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和先行赔偿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使得直播“带货”在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下“狂飙”,进而影响了消费者体验。特别是直播销售“播后即焚”的不可回溯性,更让直播间成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发区。

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并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监管规则,有助于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希望相关平台与主播们能够以实际行动消除消费者的顾虑,让消费者能够在质量有保障、售后有担当的直播间里放心“开抢”。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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