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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电商专供”成低劣商品代名词

时间:2019-06-20来源 : 经济参考报作者 : 李奕蕾

“618”电商大促,各大电商平台、商家做足了声势。然而,据媒体报道,有不少消费者反映,网上搜到同品牌同款商品的价格虽然便宜不少,但实收物件的质量与实体店有差距。相关专家表示,很多商品为品牌的“电商专供”款,“电商专供”商品并非假货,但部分商品存在“低价劣质”等问题,而消费者在标识不明的情况下,容易被“电商专供”商品“套路”。

网民指出,如果“电商专供”变“电商专坑”,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也会影响商家或企业的品牌形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监管部门和平台商家应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让人们在网上安心消费,促进电商健康发展。

网民“杨玉龙”表示,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声称“电商专供”与实体店同款,事实却并非如此,已然是违背商业道德的欺诈之举。

业无信不兴,网民“张子谕”认为,电商企业须将不同渠道销售商品的功能、属性、质量等差异明确告知消费者,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电商平台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利用大数据、AI技术进行精确管理。要把电商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让失信企业真正有“痛感”。

网民“王洪涛”建议,电商平台应承担对入驻商家的监督责任,对“劣质”商品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整治。电商和实体商家在法律权责上的统一,是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平台型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责任,努力消除隐患是企业承担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随着电商发展的规范化,在监管方面,线上线下应该统一相关标准,这不仅有利于电商持续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流通领域各业态公平竞争,共同为新消费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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