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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终,各地送温暖活动开始热了起来。在河北省邯郸市,当地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人联系5户,慰问重点是生活最困难、情况最特殊、最具代表性的困难群众家庭,不过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该市不仅提高了慰问金标准,而且要求慰问金必须由进行慰问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2月15日《燕赵都市报》)。
邯郸在送温暖上的新模式,意在让贫困家庭感受到来自官员个人的深深情意,官员的言行是社会的风向标,官员关爱弱势群体,体现出当地政府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上的努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带有强制性的“送温暖”也会造成一种混乱认识———送温暖的方式、要求、慰问金的标准,这些都是政府发文规定的,但埋单的却是私人———它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它到底属国家救济,还是个人慈善?
在一些地方,年复一年千篇一律、有着表面化和敷衍倾向的送温暖活动的确需要改革,但这样的改革不能让送温暖的性质变得更加模糊。长期以来,送温暖有着被道德化的倾向,年前给贫困户送钱送物,被许多地方认为是对政府的“道德要求”。
何谓“道德要求”?那就是可做可不做,做了不是应该的,而是额外的。从“送温暖”字面意思上理解,人们也可明显看到道德色彩的存在———所谓“送”,就是赠送,即把本来不属于某人的东西给某人;所谓“温暖”,有着浓浓的道德关怀的意味。而现在,送温暖被打上了更鲜明的个人慈善烙印,成了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直接赐予,如此一来,我们离送温暖的清晰面目就越来越远了。
政府送温暖,应该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救济。人类之所以组成国家,是因为个人是弱小而孤单的,单凭一己之力,他很难应对各种难以预测的人生风险和灾难,人们因此联合起来,建立国家,让任何个人在陷入困境时都有一个强大的依靠。所以,国家是公民的避风港和安乐窝,那些因为各种原因陷入贫困、举步维艰的公民,政府应及时向他们施以援手。
送温暖和低保金一样,都属于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上的环节,只不过一个是即时性的,一个是日常固定的,两者联合起来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公共服务模式,缺一不可。如果要说这是一种温暖,它应该是公共财政阳光照耀下的制度温暖,不是个人掏腰包表达善心;它不是软性的道德要求,而应是法定的,不折不扣的政府责任。
当然,以上意思并不是说,官员不需要自掏腰包为贫困的人群送去关怀。
这样的“自掏腰包”其实应通过鼓励而不是强制的方式,应该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和公权捆绑在一起。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他可以从每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资助贫弱者,也可以捐给慈善团体,并将捐助账目公开,激发社会的爱心,这样的做法在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早已普遍。
“送温暖”无疑是必要的,但强制性要求官员个人掏腰包,显然是不合适的。
一个法治的社会,民间慈善和社会福利应该有着清晰的分野。将道德和法律混淆的送温暖,对于社会的健康成长,并没有多少好处。所以,给送温暖一个更明确的法律定位,需要尽快提上改革的日程。(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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