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动力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5-31 14:32:16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李玉坤 |责任编辑: 沈晔

 

2017年12月13日,崇文门路口交警在登记被查扣上路行驶的非法机动三轮车和电动三轮车。记者王贵彬摄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北京拟立法规定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当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二审。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拟修改《北京市实施办法》,并在会议上做了说明。

平衡车不得上路使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实施办法拟增加一条规定: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进行了规定。要求“驾驶人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搭载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将拟定快递、外卖用车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办法》将增加一条:“快递、外卖用车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解释,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既有电动自行车,也有摩托车和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机动车。一方面,公众关于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应;另一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市民需要和相关行业发展。鉴于此,通过此次立法授权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的管理办法。

看点1销售摩托车电单车须获许可

虽然,动力三轮车、四轮车和电动自行车将分属两个不同的地方性法规管理,但是它们的销售生产都受到严格限制。

修改后的“道交法”实施办法将规定,北京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对于擅自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严格控制。

因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北京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上牌。

看点2电动自行车须挂牌才能上路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北京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道路行驶。

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邹维萍介绍,条例二审稿特别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提交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如果买到超标电动车怎么办?《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看点3个人违法停放自行车将受罚

针对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问题,《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责任。

在《草案》二审稿划定的9类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违停,非机动车驾驶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共享单车的管理也是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给市民带来便利,同时也使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问题突出。

为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北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

此外,《草案》二审稿提出,严禁占用道路、公园、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违法停放损坏闲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交管部门可以约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

■释疑

为何修改“道交法”实施办法?

动力三轮车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立法范围

今年3月底,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曾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涉及了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多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因此,草案规范机动车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另外,草案附则中也不应出现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同时修改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关于“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内容和“关于摩托车,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将《草案》附则中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移至实施办法。

据了解,《北京市实施办法》2004年通过,此后在2010年底作简易修订。

邹维萍说,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办法本身也需要根据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修订。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待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北京的实施办法还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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