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规”提出:不同事故由不同级别交警处理
发布时间: 2014-12-17 10:01:06 |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 | 责任编辑: 君君
军车逃逸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交管部门应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交警等人员3种情况需回避
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3种情况下需要回避,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避的这3种情况,回避的人员更具体,更具操作性,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像这种回避的情况应该越细越好,只要是影响公正的人员都应该回避。
赔偿方式也可自行协商
新规:在旧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一起,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把两者分开、细化,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有: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解读:交巡警支队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目前也有自行协商的要求,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哪怕很小的事故,双方也不愿通过自行协商解决,而是报警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加剧了拥堵。有了法律依据,有些小事故就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在赔偿方面也可以更加明确。
轻微事故实行快速处理
新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伤亡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可拍照取证后,撤离现场进行“快处”。
解读:郑州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早在2008年4月1日,郑州交警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凡在河南省内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投保的车辆,车损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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